助人为乐是美德,好意同乘要谨慎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:2021-1-12
综合整理自:中国普法、江苏新闻
案情回顾
2019年初夏,50多岁的江某(化名)开越野车,带着刘某(化名)等三名同事去安徽游玩。途中江某驾驶的越野车偏离了路线,冲向了一旁的树林,翻车后坠入水库。除副驾驶位置上一名同事幸免于难外,江某和刘某及另外一名同事全部身亡。

当地的交警部门认定:江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,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。2020年,刘某的家属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江某家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在内共计110万元。
庭审中,江某家人的代理人提出,江某是出于好意带同事外出游玩,这是一起意外事故。“被告四人原本是多年的朋友,其中另外三人以江某买了新车为由,劝说江某开车自驾。江某碍于情面无法拒绝大家,所以开车带大家出去游玩。”
江某没有购买车上人员险,所以这些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。江某家人提出愿意承担一定的补偿,但是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。这起案件在2020年曾两次开庭,双方争议都较大。法官做了大量工作,原被告也考虑到两位死者生前是好友,同意进行调解。
法官向双方释明了《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经过协商,被告支付给原告部分补偿,顺利调解结案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
笔者观点
无偿性是好意同乘的一个重要特点,我国之前并未在《侵权法》里规定这方面的内容,在新实施的《民法典》中增加了此项规定是为了提倡人们助人为乐、好意施惠的价值观。在好心做好事的过程中,有一些意外或者非个人重大过失的损失情况下,作为提供帮助的人可以免除责任。从核心价值观上来讲,就是提倡大家在社会生活中能互相提供帮助,而不是让做好事的人承担责任,寒了做好事人的心。

但是,作为驾驶人员来说,始终要将遵守交通法规放在首位,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,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,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义务。